兵役法修法 放寬資優生出國進修規範

【大紀元12月13日訊】(據中廣新聞蔡佩芳報導)


  為了讓在國際間競賽得到優異成績,而獲得出國進修機會的學生,不受兵役年齡的限制。立法院三讀修正「兵役法」,凡是在國際比賽得獎而獲得出國進修機會,將可依照其出國留學限制的規定辦理。


  過去,我國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比賽屢創佳績。但是,如果是男生得獎,即使在奧林匹亞競賽獲得金牌獎,或是在國際科展拿到一等獎,而得到出國機會,卻因為受限兵役法的規定,無法出國進修,即使出國,一年內就必須回國,能不能再度出國完成學業都是問題。但這個問題獲得了解決。


  立法院三讀通過「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修正案」,增訂兩項規定,包括,就凡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得到金牌或一等獎,經過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的人,只要年齡不超過三十歲,依照其出國留學期限的規定辦理。


  另外,在學役男因為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的的學位,可以有兩年在國外就讀的期限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4561號

茲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公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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